欧洲杯下单平台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师生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四川省委印发的《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委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全面指导学校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承担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党群部门、各二级党组织做好学校党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重要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举措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五)党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八条 学校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及学校实施细则,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学校全体党员公开;
(三)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相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制定目录。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等,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二)审核审批。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对公开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公开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若拟公开内容涉密,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须报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三)实施公开。依照党务公开目录以及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建立分级公开机制。
在校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校园网或OA系统发布等方式公开。
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公开,优先使用校报、校园网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对直接关系广大师生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和网络舆情的党内事项,须按照《欧洲杯下单平台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西南医大委办〔2017〕5号)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和追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要求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及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应参考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各二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学校对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泸州医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医委〔20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