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下单平台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二)坚持集体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人才培养、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8.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9.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表彰奖励,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选推荐;
11.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处级职能部门、二级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4.学校全资、控股企业(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校方董事、监事及总经理人选的确定;
5.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重大校园文化建设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单项50万元以上的新增专项资金的使用;
3.重大投资、筹(融)资项目;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在学校党委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会议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如遇特别重大议题,需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须经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六)党委全(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原则上由党委领导班子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四、保障机制
(一)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督查督办制度。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的重要事项,由学校目标督查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要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推荐任免的重要依据。
(六)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下述情况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二级单位(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泸州医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泸医委〔2013〕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