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下单平台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教〔2014〕1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修改完善《泸州医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泸医委〔2014〕2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细则所指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重大改革、重要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敏感问题等。
第三条 学校党委负责管理全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事项是否进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由分管校领导确定并牵头负责。校内政策文件起草制定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如下:
组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
成员:其他校领导,党委办公室·目标督查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信访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保卫(部)处、工会、团委、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科技处、研究生院、财务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离退休工作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体制、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招生考试制度、人事分配制度和机构干部制度的改革;校园建设规划、绩效待遇政策和职称评定标准的调整;学校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涉及广大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各项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发生人员伤亡等各类突发性重大案(事)件的处置;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它方面的评估。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上级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解的法律政策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2.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了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可能引发不良的连锁反应;
3.廉洁性评估:决策事项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4.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师生员工的利益,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5.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学校和社会的稳定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八条 根据评估对象的性质特点及实际情况,风险评估可采取专家论证、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
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凡属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在向学校党委、行政提交请示报告时,须同时附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在请示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无风险、有较少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估,并提出可实施、可分步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对做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部门)每年初应对重大决策事项认真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备查。年度新增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随时向领导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查究。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