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荣誉奖励,分为综合荣誉奖励和单项荣誉奖励。综合荣誉奖励是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实施的一种奖励;单项荣誉奖励指对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的一种奖励。对获奖者,应发给荣誉证书(或奖状、奖章、奖牌等),并视其情况,可以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三条 综合荣誉奖励:校级综合荣誉奖励包括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
一、评定种类和比例:
1、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评定比例:
先进班集体:比例不超过实有班次的25%;
优秀团支部:比例不超过实有团支部的25%;
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3‰;
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10%;
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干部总数的10%;
优秀党员: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党员总数的3%;
优秀团员:比例不超过院(系)团员总数的5%;
优秀团干部:比例不超过院(系)团干部总数的15%;
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院(系)毕业生总数的10%;
优秀毕业生干部:比例不超过院(系)毕业生干部总数的10%;
校级学生组织的干部评优参照院系标准。
二、评定的基本条件:
1、先进班集体:
(1)思想政治素质好:干部班子健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责任心强,模范带头作用好;全班同学认真完成学校、院(系)布置的任务,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团结协作好;全班同学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行政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
(2)勤奋学习学风好:全班同学学习自觉性强,能互相关心,互帮互学,在期中、期末考核中,平均成绩高,在学科竞赛中成绩好,重修(补考)率低。
(3)课外活动开展好:重视综合素质提高,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在校、院(系)各种竞赛活动中成绩较好,全班体育达标状况良好,学生健康状况良好。
2、优秀团支部
(1)团组织班子团结高效,能带领全体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各项理论知识,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第二课堂活动,积极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认真完成共青团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好,凝聚力强,在团的工作中有创新,活动有吸引力,团组织号召力强。
(2)有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团内工作制度,组织生活坚持好、内容丰富、质量高,团员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团组织集体风貌好,全体团员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行政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能按组织规定按时收缴团费。
(3)能了解组织内部团员和青年的思想状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思想引领工作,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积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帮助青年进步,积极培养他们入团。
(4)积极组织和鼓励团员参加团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在各级、各类活动比赛中成绩优良。
3、三好学生标兵:
(1)完全具备校三好学生的条件。
(2)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所在年级前10%,连续两次获甲等奖学金优先。
(3)在各方面表现突出,对校、院(系)、年级工作和活动有突出贡献,参加活动竞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4、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当年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和院(系)通报批评。
(2)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方法科学,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度获得两次奖学金,其中一次必须在乙等及以上。
(3)综合素质好:积极参加校、院(系)、年级、班级活动,坚持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良好。
5、优秀学生干部:
(1)参评对象:寝室室长、各班班委、各团支部委员;院(系)党支部委员、分团委(团总支)委员、学生会委员;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委员、校社团联合会委员、校自律会委员、校国旗仪仗队成员。
(2)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当年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和院(系)通报批评。
(4)学习成绩良好,本年度无必修课及限选课不及格记录,至少获得一次奖学金。
6、优秀党员:
(1)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集体,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学习成绩优良,获得校级奖学金的次数要占到奖学金参评次数的75%及以上(计算结果只取整数)。
(3)遵纪守法,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
(4)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
7、优秀团员: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团内各项活动(一学期至少参加校团委、团总支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次及以上),获得校级及以上活动竞赛奖励或表彰一次及以上(含志愿者活动表彰)。
(3)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本年度无必修课及限选课不及格记录,荣获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4)按期缴纳团费,认真参加团组织生活。
8、优秀团干部:
(1) 参评对象:寝室室长、各班班委、各团支部委员;院(系)党支部委员、分团委(团总支)委员、学生会委员;校团委所辖各学生组织委员、校自律会委员、校国旗仪仗队成员。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模范履行团员义务,起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对团的工作热心,积极主动为所在团组织工作献计献策,使团组织工作富有成效。有协作精神,努力完成各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本年度无必修课及限选课不及格记录,荣获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9、优秀毕业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和院(系)通报批评。
(2)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所在年级前30%,实习表现良好,毕业论文或设计有较高水平。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
(4)在校期间曾两次及以上被授予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诚信守约。
10、优秀毕业生干部:
(1)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和院(系)通报批评。
(3)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实习表现良好。
(4)在校期间曾两次及以上被授予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诚信守约。
第四条 单项荣誉奖励:
1、校级运动会比赛项目集体、个人前八名。
2、全校性的文体活动或综艺晚会评奖。
3、全校性的各种竞赛活动评奖。
4、校级社会实践活动评奖。
5、其他应给予特殊荣誉的奖励。
第五条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一、评审机构:
1、校级评审机构: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领导、校团委领导、纪检监察部门领导、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2、院(系)评审机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评审领导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科长、年级主任、学生代表。
3、院(系)学生科、年级办公室评审机构:学生科、年级办公室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组长由学生科长、年级主任担任,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
二、评审程序: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评比办法。
2、院(系)学生科、年级办公室在推荐(包括组织推荐,他人推荐、自荐)的基础上,由学生科、年级办公室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评出候选人,在学生中公示三天。
3、院(系)学生奖励评审领导组审查本院系评优评奖候选人,向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正式候选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向院系申诉,院系负责答复和处理。
4、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或委托领导组办公室审定。
5、上报学校审批并表彰奖励。
第六条 附则:
1、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评选。优秀党员由学校组织部牵头评选。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由学校团委牵头评选。单项荣誉奖励由相关部门评选。
2、院(系)一级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院(系)根据《四川医科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自行制定,报学生工作部审定,审定后执行。
3、毕业年级不评选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调整为相应的校、院(系)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如不能毕业,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
4、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在院(系)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5、校级学生组织的干部评优,由学校主管部门主持推荐评选,对推选的名单在征求所在院系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统一审定。
6、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