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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大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25     来源:     作者:

西南医大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工程指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实施的新建工程、省上、市上立项与校内立项工程。基建工程招标包括基建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等招标。

第三条 凡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招标范围要求的基建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招标。

第四条 凡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招标范围要求的,应依照规定进行学校统一招标。招标过程公开透明,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第五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基建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的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确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二)负责公开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中标合同等。

(三)负责组织和领导重点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的调研和考察。

(四)负责对重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及重大决策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五)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六)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招标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招投标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负责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等的前期审核。

(三)负责发布校内招标信息和投标人的资质的审查,接受投标报名。

(四)负责组织校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工作。

(五)负责对中标项目履约情况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六)配合做好招标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七)负责招投标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存档。

(八)完成招标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管理处负责校内评标专家的抽取,审计处、监察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评标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工程招标范围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备案部门要求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上述标准之外的项目,学校可自行组织招标工作。

第四章  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学校建设项目。严禁承建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学校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时需提供的证件。学校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为证明投标单位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

(二)近三年内完成的与本工程相似的工程情况。

(三)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拟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五章 工程招标组织、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校内自主招标的项目,由基建处或校内相关部门提出招标项目需求,经学校审批后由基建处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文件由基建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招标工作的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同时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原则。

(二)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原则。

(三)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保证质量和满足需要的原则。

(五)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基建材料等校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基建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基建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基建招标小组根据招标项目工程量的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招标方式。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基建处通过校园网络系统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基建处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对于校内200万以下的基建工程,按照招标工作需要,在审核具备招标条件后,基建处可以启动基建工程校内自主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基建处在与项目使用单位充分沟通后,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招标法规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经基建招标小组审核和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审批后,通过学校校园网将招标信息对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能力承担本工程的单位发送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发布至少5天。

第二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招标公告时间安排,基建处负责接受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和投标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按照招标工作安排,按公告要求的报名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处可以组织人员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重点考察投标单位信誉及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建处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技术说明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基建处负责做好报名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工作,并记录好接收时间。

第二十五条 从截止发放招标文件时间到开标时间原则上不能短于7天。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在开标前可以根据项目招标工作需要,组织各投标人现场踏勘。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答疑、澄清或修改的,由基建处收集后统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答疑、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需经基建招标小组审议,该答疑、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组织开标、评标会议,负责做好开标会议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开标会议由学校领导或基建招标小组组长主持,在监察处的监督下按开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一)评标小组的专家在监察处监督下由财务管理处负责从学校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50万以下的工程,评标成员人数为七人(专家3人),50万以上的工程,评标成员人数为九人(专家5人),招标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基建处、专家、使用部门代表组成,纪监审人员全程监督。

(二)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三)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实名制评审。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招标活动。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报价超最高控制价的。

(四)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废标或取消招标活动后,基建处应当将其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用公开招标的,由基建处将评标结果在校园网络系统上公示五日,接受社会监督;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基建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中标公示后由基建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基建处组织基建招标小组与中标单位进行谈判,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和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与中标单位正式签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 月30日印发的《欧洲杯下单平台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西南医大校【2016】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基建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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