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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下单平台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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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为建设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平医科大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川教〔2015〕3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省上、市上立项与校内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高校的校(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及相关议事规则对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包括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功能、规模和标准、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等。

第四条 学校设立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指挥部由学校校长任指挥长,纪委书记、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计处、监察处、保卫处、财务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负责学校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领导下负责基本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基建处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任务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 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具体内容有:

1、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2、参与明确项目建设意图和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3、办理规划、环保等手续后,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二) 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具体内容有:

1、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建设项目内容的招标;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和信息发布;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合同标准文本,并以此为基础负责所有基建相关合同的审批、签订和管理。

2、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联系、协调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

3、联系、沟通省、市、区各政府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关手续的报批,直至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5、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6、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7、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档案馆等完成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料移交和办理固定资产权证。

8、做好建设项目回访,负责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提出主导意见,负责基本建设上报信息的审核与备案。

第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明确建设意图或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指挥部会议审议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设计过程中确认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施工过程中参与并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使用需求。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区的电网配置、变配电设施设备、供水、供气的建设管理;负责向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视频监控、一卡通、有线无线通讯、弱电等系统的建设管理。

第十条 保卫处参与建筑消防管理,提出建设项目安全、交通要求,并协同基建处向消防部门申报和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牵头组织变更项目材料的认质认价,负责委派、监督、指导、考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处参与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批准的预算做好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控制,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编制项目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参与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办理固定资产财务账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土地手续,参与工程验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权证和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处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制度、基本建设程序和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档案馆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管理,提供竣工档案查阅服务。

第四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和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发展规划处依据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校园规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发展规划处和基建处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组织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启动建设。

第五章 建设项目决策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教育厅审批;或教育厅初审后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意图和项目建议书由基建处和使用单位明确落实和组织编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确定项目选址,明确投资匡算,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建议书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报请教育厅或四川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经审定的项目建议书原则上部门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基建处召开建设项目需求论证会、设计方案论证会,广泛征求使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撰的合理 性。基建处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报批,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指挥部审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教育厅审批。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4月底前向教育厅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基本建设工作,并服从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审批后,根据建设需要和学校财务能力,由基建处和财务管理处共同编制,在得到学校和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过程中,应严格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报建由基建处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办理,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方案设计前,使用单位应明确项目使用详细功能需求,书面提出项目需求报告。项目需求和方案设计须经指挥部审议,并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 公会决议通过,方可向主管部门申报。方案设计需满足地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绿化、民防、交通港口、交警等部门审批要求。经审定的功能需求和方案原则上部门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和规模编制,满足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严格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单位应明确建筑、结构、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等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监理、施工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施工。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中,实行建设项目负责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参与建设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做好“四通一平”工作,协调联系水、电、气、通讯和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项目设计变更,加强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应根据规划、环保、消防、建设等各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将竣工资料移交泸州市城建档案馆。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权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基建处应积极做好项目回访,负责在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和维修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负责。

第七章 建设资金、招标、合同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资金、招标、合同与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尽可能避免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错量,招标文件应经学校招投标小组审核。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应按学校规定履行合同审核签订流程。各项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做好计划投资的跟踪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在经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基建处、审计处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四十三条 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由基建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提出,按管理权限分别报请指挥部、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变更超出国家允许的总投资范围时,应报主管部门批准调整。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结算报告,由审计处上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五条 项目决算在工程结算全部完成后,财务管理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入账在项目决算后由财务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完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竣工备案后,基建处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资产登记,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八章 建设项目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在移交档案馆之前,文件材料的接收、查阅、出借、 归还等应有健全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档案的立卷工作由基建处负责。工程建设完成后,基建处将整理后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学校档案馆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鉴定、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九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接受信访投诉、加强工作巡查、组织监督员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是否存在部门监管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干部违纪不查处等问题,在监督中发现的效率低下、滥用职权、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违规违纪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严格问责,对于应问责未问责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审计单位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基建处。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 月30日印发的《泸州医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泸医基【2013】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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